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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扶发[2009]3号
吕梁市扶贫开发局
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责任分解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的一项重要而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纪委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按照市纪委加强涉农“六项资金”监督检查的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今年扶贫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引深和完善“八项监督制度”,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它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相应的领导责任。真正做到“一岗双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今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解意见如下:
党组书记、局长王殿梁: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以下第1—10项工作:
1、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按照“五不许”和“中纪委八项禁令”的要求,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纪检组牵头。
2、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纪检监察室配合。
3、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民主推荐中搞非组织活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纪检监察室配合。
4、严格执行在大宗物品采购和服务项目确定中实行招投标的规定,推进采、管分离制度。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
5、严格控制会议、节庆、达标评比等活动。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纪检监察室配合。
6、公务勤俭,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纪检监察室配合。
7、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制度型机关。
此项工作由综合科牵头。
8、对扶贫基本情况进行监测。
此项工作由监测中心牵头。
9、对扶贫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
此项工作由扶贫项目验收评估中心牵头。
10、抓好市扶贫局机关驻石楼辛关村下乡扶贫点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各项工作,同时抓好扶贫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今年的扶贫任务。
此项工作由下乡定点扶贫工作组牵头。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白宣成:对计划科、培训中心、石楼、交口、柳林、中阳四个县扶贫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以下第11—13项工作:
11、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项工作由计划科牵头。
12、对整村推进、移民扶贫等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计划科牵头。
13、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培训中心牵头。
副局长苏继杰:对“中德办”、产业扶贫工作站(筹建组)、兴县、临县、岚县、方山、交城、文水、离石等七县(区)扶贫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以下第14—18项工作:
14、对“中德”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中德办”牵头。
15、对产业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产业扶贫工作站(筹建组)牵头。
16、搞好扶贫开发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建立服务型机关的有关活动。
此项工作由党支部牵头。
17、确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全面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立和谐型机关。
此项工作由党支部牵头。
18、开展建立学习型机关的有关活动,强化对全体人员的学习教育力度。
此项工作由党支部牵头。
纪检组长李宝莲:协助党组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以下第19—28项工作:
19、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合力,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把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扶贫系统“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把行政监察寓于扶贫开发工作之中,研究解决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政不作为、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促进勤政高效。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0、积极配合搞好贫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市纪委、监察局对扶贫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1、重视信访举报工作,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认真查处发生在信访背后的腐败问题。今年重点要查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向项目单位、扶贫对象索贿、受贿等违纪案件,特别是对贪污、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通过案件查处,震慑违纪人员,教育多数同志,进一步净化扶贫部门的风气,纯洁扶贫干部队伍。市局举报电话0358—8233235予以公示,县(区)办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公示各乡村,并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2、组织好局、科两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党支部牵头。
23、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所作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以及省、市纪委会议精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党规党法,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并在扶贫系统开展干部作风建设承诺活动,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4、落实四项制度,即:纪检组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谈话制度、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监督“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中纪委八项禁令的执行情况。
此项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配合。
25、进一步引深和完善“八项监督制度”。一是廉政公开承诺制;二是重大事项报告制;三是群众监督评议制;四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五是函询通知整改制;六是诫勉谈话警示制;七是述职述廉考核制;八是廉政鉴定否决制。同时,进一步完善职务消费公示、公款报销公开、公务接待限额”等制度。
此项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配合。
26、加强效能监察、搞好作风建设。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7、进一步完善局干部职工廉政档案。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牵头。
28、开展建立廉洁型机关的活动。
此项工作由监察室、党支部牵头。
党组成员宋毅:负责扶贫开发制度创新与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工作。
为了保证全市扶贫系统和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实践证明,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的组织保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2009年中央、省和市反腐倡廉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局党组成员和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中,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重大问题,切实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对分管科室中心(筹建组)与所联系的县(区)扶贫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中心与县(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和研究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记录在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重要案件,要及时听取汇报。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l2月15日前,要将本人全年述廉报告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承担反腐败工作任务的牵头科室中心和县(区)扶贫办,实行“一把手”交帐,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每半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所有牵头科室中心、县(区)扶贫办都要向局纪检组书面汇报分解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每位领导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形成有效的督促保障机制。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记入廉政档案,作为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责任,严格追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是关键。局党组及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起责任,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领导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